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寶殿大廈 100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 記錄 寶殿大廈 100年度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 記錄一、開會時間 : 100年5月28日(六)下午 8時  二、開會地點 : B區13樓會議室 (總幹事佈置會場)三、主席 : 李榮貴 主任委員 司儀 : 王榮杰  記錄 : 李政雄 四、 擬定於8時30分統計出席戶數,報告會務,按照100.4.22.管委會提案事項,召開100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,出席戶數72戶,已達1/5人數以上,宣佈開會。五、主席報告 : 討論提案決議事項。 提 案(一) : 有關本屆管理委員會由(A區)李榮貴 擔任主任委員核 備事宜。 討論 : 經A、B區管委會於100年2月12日照章推舉A區主委 李榮貴擔任 100年度寶殿大廈主任委員,根據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31、32調規約,提案核備。 決議 : 以出席達72戶過半舉手決議,通過核備。 提案(二): 大樓被列管為「須補強」之海砂屋,經查「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」第13條、第1項 : 配合都市更新計劃而實 施重建者。按此「大樓重建」屬於「大樓管理規約」 之除外決議事項。按「北市高氯離子海砂屋善後處理 辦法」規範;申請「海砂屋重建」之30%重建容積獎 勵,須獲全體區分所有權人3/2出席,以4/3決議辦 理。合併「都市更新申請劃定單元」,則須達80%以 上基地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及80%以上產權 比例之同意。 討論: 一、上開「區分所有權人」決議權限,依市府回函釋疑,檢 附討論。 二、經查100.5.13.建管處回函(北市都建寓字第10066894100號) 說明二:有關「大樓改建重新選商作業辦法」內容,仍可 適用條例第31、32條規定辦理。(如附) 決議: 照案通過並委請律師確認函文旨意。 六、臨時動議 : 提案(一)、提案針對大樓更新改建案,為力求公開透明,擴大 參與,已取得本大樓最大共識,建議成立「更新改建 籌備委員會」負責處理有關大樓更新改建事宜。 討論 : 1、大樓更新改建按,必需誘80%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, 方可正式成案,故必須擴大參與討論人員,以盡量避免少 數人決議造成偏差,且可廣泛交換意見,達成共識。今後 只要事涉更新改建議題,應交由「更新改建籌備委員會」 討論議決。 2、「更新改建籌備委員會」建議由當屆管理委員、各樓層委 員及99年4月已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出之更新理監事,約 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 3、「更新改建籌備委員會」每次會議均應事前公告,並歡迎 熱心區分所有權人參與討論。 決議: 照案通過。 提案(二)、提案大樓更新改建重新選商,招商規範建議應明確 訂定本大樓改建最基本要求條件及試算共同負擔 的基礎設定(如附:第?項、第二條內容)。俾讓各規 劃團隊在同一基礎設定下報價,以利區分所有權人 能清楚比較判斷各規劃團隊報價條件優劣。 討論 : 略 決議 : 照案通過。 提案(三)、為有助於日後整合區分所有權人能夠順利成功,選 商投票,建議必須有過半數(122戶)以上所有權人選 票支持的規劃團隊,才算得標,若第一輪選商投票 均未過半數,則取前兩名再次投票選定。 討論 : 略 決議 : 照案通過。七、散會。 備註 : 1.會議記錄,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後公告、寄發。 2.未及備載事項,予錄影存查。 3.有關100.5.28.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動議提案(一)、提案 (二)、提案(三)決議,事涉大樓重建事務;經諮詢 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告知,應按100.5.13.建管 處(北市都建寓第10066894100號)說明二、但有---- 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 或典權人之同意。 4.經查會議結束,總幹事竟然未收回參與決議之區分 所有權人委託書,決議恐有瑕疵。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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